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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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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

1.0 目的:

为了确保每个员工在录用、工资、待遇、培训机会、工作安排、升职、处分、解雇都受到公平的对待,不分男女性别,特制定本程序。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所有员工。

3.0 职责:

3.1 人事部负责员工招聘、录用、调配、晋升、工资和奖金发放活动中的两性平等对待工作。

3.2 部门主管工作分配、调配、员工晋升推荐、奖金评定和员工评审等活动中两性平等对待工作。

3.3 管理代表负责处理员工投诉。并提供指导和支持,必要时报总经理批准。

4.0 工作程序:

第一部分:两性平等

4.1 人事部应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所申请工作的考试。招聘广告中不能限制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残疾、性取向、国籍、政治观点、社会地位,社会或种族背景。

4.2 依据工人的技能高低决定是否录用或晋升加薪。而不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残疾、性取向、国籍、政治观点、社会地位,社会或种族背景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4.3 人事部可以规定工作场所允许的行为与举止,但是所有的聘用决定必须取决于完成工作所需的技能和品质。

4.4 女工在怀孕后不应受到歧视、解雇;应该视身体状况决定是否需要调整工作岗位。

4.5 犯过错的员工在已得到相应处分后并已改正行为的不应在以后的工作中受到歧视。解雇员工也必须有章可徇,避免歧视。

4.6 技能、受教育经历相等的从事相同工作的员工的起薪应该是相同的。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及其它形式的补贴应该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决定,不能因为性别或种族背景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4.7 公司设立“意见箱”,员工可以将受到歧视的事件写成书面材料,投放到“意见箱”内,由管理代表负责处理员工受歧视事件,对每件事都深入调查。如果事情属实,要对歧视者进行惩罚,并将处理结果告诉员工。

4.8 本公司不应容许有人作出任何恐吓的行为,例如令人产生惊恐、感到受辱或受欺的动作、粗暴言词、身体接触,均属不可接受的行为。

4.9 员工有犯错误时应按正常的管理规程对员工进行沟通教育、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等纪律措施,任何人不得使用保安向工人采取压迫性事件;如果对此有重大事情发生可以召开员工大会,并在会议上作出处理方案,更不得以性别差异区别对待。

第二部分:女职工保护

4.10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

 

4.11 不得安排女职工连续负重每小时超过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 20 公斤,间断每次超过 25 公斤的作业;


 

4.12 公司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4.13 不得安排经期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14 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4.15 产假为 178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 30 天。

 

4.16 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以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场所空气中含有毒物质,或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物、有机氯化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作业;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17 女职工享有参加工会/员工代表的权利,有参与工作技能评审、晋升及内部管理等的机会。

4.18 女职工因身体或心理因素,需要请假,管理人员不得拒绝或强令其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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